2018年3月10日6時52分許,福清市龍田鎮龍達路路段發生一起公交車碰撞摩托車及行人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6〕142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授權市安監局牽頭調查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工作的函》(榕政辦函〔2007〕65號)的有關規定,3月10日,由市安監局牽頭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福清市政府等單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福清市“3.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監委、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隱患整改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登記地址:福清市融城鎮福塘路中段南側,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保險有效期至2018年12月9日。
根據《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福建行健司鑒所〔2018〕車性能鑒字第10079號)檢驗結果: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轉向性能合格、行車制動性能合格。
根據《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福建行健司鑒所〔2018〕車速度鑒字第10023號)檢驗結果: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與閩A6977T號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時的行駛速度約為23km/h。
根據《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福建行健司鑒所〔2018〕車速度鑒字第10024號)檢驗結果: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與行道樹發生碰撞時的行駛速度約為39km/h。
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核載35人,事故時車上搭載3人(含司機),未超載。
2、閩A6977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登記所有人:陳秉,年檢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保險有效期至2018年9月27日。
根據《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福建行健司鑒所〔2018〕車性能鑒字第10080號)檢驗結果:閩A6977T號二輪摩托車轉向性能合格、行車制動性能合格。
3、無牌號二輪電動車,車架號201401008708,所有人系當事人薛細妹。
根據《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福建行健司鑒所〔2018〕車性能鑒字第10081號)檢驗結果:無牌二輪電動車轉向性能合格、行車制動性能合格。
根據《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福建行健司鑒所〔2018〕車類型鑒字第10050號)檢驗結果:受檢無牌二輪電動車的車輛類型為機動車。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及人員傷亡情況
1、王萃宇,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男,漢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戶籍登記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銅鼓縣高橋鄉高橋村嚴溪組,準駕車型:A1A2,在事故中無傷害。
2、陳天法,閩A6977T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男,漢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戶籍登記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龍田鎮東歐村192號,準駕車型:E,在事故中死亡。
3、薛細妹,無牌號二輪電動車駕駛人,女,漢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戶籍登記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龍田鎮上薛村嶺頭頂310號,無準駕記錄,在事故中死亡。
4、陳幸,女,漢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戶籍登記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龍田鎮東歐村246-1號。事故發生時,乘坐閩A6977T普通二輪摩托車,在事故中死亡。
5、王伙命,男,漢族,1948年9月24日出生,戶籍登記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港頭鎮光輝村東南140-1號。系路邊行人,在事故中受傷。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福清市龍田鎮龍繡路與龍光路交叉路口,未設置交通信號燈控制,該路口東往龍田醫院方向,路寬700cm,南往龍達路方向,路寬1050cm,東北往龍光路方向,路寬1000cm,西北往上薛村方向,路寬1000cm,該交叉路口無任何交通標志、標線,機非混行。
(四)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系肇事車輛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811549005112,公司類型:全民所有制,登記地址:福清市融城鎮福塘路中段南側,法定代表人:林家輝,注冊資金:壹佰伍拾叁萬元整,成立日期:1982年6月29日,經營期限:1982年6月29日至2032年6月29日,經營范圍: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出租車客運運輸、城區公交客運,二類客車維修。代售車票、火車票、托運服務。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3月10日6時52分許,王萃宇駕駛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從龍光路起步時,邊吃東西邊駕駛車輛,進入龍繡路與龍光路交叉路口時,因操作不當,減速時誤踩加速踏板,導致車頭碰撞左前方陳天法駕駛的閩A6977T普通二輪摩托車(后座搭載陳幸)的尾部,接著碰撞薛細妹駕駛的無牌號二輪電動車的左側,隨后沖撞到路邊矮墻、電線桿、沿街店面、行道樹,最后碰撞到行人王伙命。事故造成三車、矮墻、電線桿、沿街店面、行道樹不同程度受損,薛細妹當場死亡,陳天法、陳幸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王伙命受傷。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情況
接報后,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龍田鎮政府、龍田派出所、120急救中心等單位人員立即行動趕往現場開展施救。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福州市安監局、福州市交通委、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福清市政府、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道安辦、福清市安監局、龍田鎮政府等單位領導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勘查及善后處理工作。截止事故當日下午15時,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交通恢復,現場應急救援及時有效。事故次日,省安辦有關領導趕赴福清市,聽取福清市政府關于事故情況的匯報并指導事故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
目前,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已分別賠償死者薛細妹、陳幸及陳天法家屬人民幣897475元、903233元、905385元,相關賠償調解書已簽訂完畢。傷者王伙命已轉移至福州市第二人民醫院繼續治療,具體賠償方案仍在協商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根據福清市公安交警部門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融公交認字[2018]第000831號)以及事故調查組對相關單位管理責任的調查,對造成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王萃宇駕駛機動車起步后未保持與前方車輛的距離,遇險情時操作不當,減速時誤踩加速踏板,使車輛逐漸加速未采取相應措施是導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林家輝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有效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有效督促本單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福清市交通運輸局,對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扎實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
3、龍田鎮政府,未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轄區內排查出的隱患路段未能及時組織開展整治。
4、福清市公安局龍田派出所,未認真落實轄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龍田鎮公交站點周邊長期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整治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福清市“3.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和處理建議
(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王萃宇,肇事車輛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福清市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二)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人員
1、林家輝,群眾,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有效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有效督促本單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2、郭煒,中共黨員,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副經理,自2015年9月起至今,分管公司業務工作,對龍田鎮公交站點設置長期存在安全隱患問題未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變更,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3、陳鵬,中共黨員,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經理助理,自2011年3月起至今,協助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疏于管理,對公司安全生產組織機構不健全,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車輛日趟檢制度、車輛監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4、林明強,中共黨員,福清市交通局龍田農路所干部,2016年上半年起至今,抽調到龍田鎮政府,協助鎮領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具體經辦人。未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轄區內排查出的隱患路段未能及時組織開展整治,工作失職,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5、夏偉,中共黨員,福清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科副科長,自2016年7月起至今,負責運輸管理科工作,對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長期存在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等問題監督不力,對龍田鎮公交站點設置長期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失察失處,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6、王智武,中共黨員,福清市公安局龍田派出所事故路段包片民警,對龍繡路和龍光路交叉路口摸排出來的機動車隨意停放等隱患整治不力,對龍田鎮公交站點設置不合理,公交站點內機動車亂停放等問題未認真開展整治和查處,工作失職,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三)建議給予通報批評的人員
1、韓亮,福清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自2018年1月22日起分管運輸管理科工作,到任后,未能及時掌握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龍田鎮公交站點設置長期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對此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由福清市交通運輸局黨組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2、黃金速,福清市交通運輸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自2015年9月起至2018年1月,長期分管運輸管理科工作,未按規定督促指導運輸管理科履行職責,對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龍田鎮公交站點設置長期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失察失處。對上述問題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由福清市交通運輸局黨組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3、吳和平,福清市龍田鎮政府黨委副書記,從2018年1月起分管鎮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到任后,未能及時掌握轄區內排查出的隱患路段并開展整治,對此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由福清市龍田鎮黨委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4、薛行明,福清市龍田鎮政府黨委委員、武裝部長,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月,負責龍田鎮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疏于管理,未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轄區內排查出的隱患路段未能及時組織指導本辦開展整治,工作失職。對此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由福清市龍田鎮黨委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5、陳貽忠,中共黨員,福清市公安局龍田派出所副所長,分管交通工作,對分管的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龍田鎮龍繡路和龍光路交叉路口道路安全隱患和交通秩序混亂問題失察失處。對此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由福清市公安局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6、余賢健,中共黨員,東張派出所副所長(掛職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掛鉤聯系龍高片區農村派出所),對龍田派出所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龍田鎮龍繡路和龍光路交叉路口道路安全隱患和交通秩序混亂問題失察,對此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由福清市公安局對其予以通報批評。
(四)建議給予其他處理的單位
1、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肇事車輛閩AZ9117號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該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公司安全生產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建議由福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家輝進行行政處罰,并由福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報上級安監部門將該公司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福清市交通運輸局依據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對該公司做出相應處理。
2、福清市交通運輸局,對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安全隱患問題監管不力,建議由福清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3、福清市龍田鎮政府,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深化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及時對轄區排查出的隱患路段組織開展整治,建議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4、福清市公安局龍田派出所,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對龍田鎮公交站點周邊的交通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議由福清市公安局予以通報批評。
(五)建議給予其他處理的個人
1、郭煒,中共黨員,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副經理,除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外,再由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依公司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2、陳鵬,中共黨員,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經理助理,除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外,再由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依公司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事故調查組結合本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如下:
(一)理清責任,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
福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3.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領導同志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進一步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體要求,嚴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責任考核,將其作為有關領導干部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并將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強化監督,進一步保障農村客運道路運輸安全
福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農村客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是強化車輛審查。要嚴格限定營運車輛使用年限,強化對客運車輛的狀況監督,要按照有關要求對車輛施行安全例檢檢查。二是嚴把駕駛員、司乘人員關。要加強對駕駛員、司乘人員的培訓教育,認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三是嚴格營運線路和公交站點設置的審批關。要嚴格按照《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立即對事故地段的龍田鎮公交站點進行重新調整設置,并對轄區內所有農村公交站點開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合理規范的設置農村公交站點。農村公交站點附近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具備條件的,應采用信號燈管制并配備抓拍設施。同時,對本次事故發生地暴露出來的其他交通隱患和交通設施缺失等問題要加以全面整改。四是加強運輸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建設。要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機構,落實各項管理責任制。五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檢查、執法工作。一方面要督促運輸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另一方面要以法律為抓手,嚴格執法,震懾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的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確保企業安全生產。
(三)密切協同,嚴厲打擊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聯動,進一步加大對城鄉客運車輛線路的隱患摸排及客運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力度,要深入各鄉鎮客運站點、客運企業,采取明察暗訪相結合的方式,檢查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車輛安全設施配備、車輛年檢、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GPS運轉等情況進行檢查,堅決禁止“病車”上路行駛,嚴格把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源頭關。要加大對農村道路事故多發路段、臨水臨崖、易滑坡地段以及道路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交通安全基礎設施的排查力度。要科學安排警力,把警力和執法裝備最大限度地投入到路面上,加強對早、中、晚和夜間時段的路面管控以及惡劣天氣巡邏防控,采取流動檢查和定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從嚴查處客車超速、超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非法營運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客運車站、公交站點等人員流動頻繁、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區域要開展專項的道路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始終形成嚴管、嚴查、嚴處的高壓整治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