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8時44分左右,在長樂區金濱西路文武砂恒申路口,發生一起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碰撞電動車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6〕142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授權市安監局牽頭調查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工作的函》(榕政辦函〔2007〕65號)的有關規定,9月29日,由市安監局牽頭市交通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長樂區政府等單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長樂區“9.2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監委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隱患整改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閩A5K66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廠牌型號:三一牌SY5255GJB1D,車輛識別代碼:LFCDHA5P7H1000686,發動機號碼:1617BQ12330,車輛登記所有人: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3月,交強險和商業險均投保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司鑒中心〔2018〕車技鑒字第B274號)鑒定結果:閩A5K66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整車燈光總成及信號裝置齊全完好,性能有效;轉向性能合格;整車制動性能合格。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司鑒中心〔2018〕車痕鑒字第B187號)鑒定結果:閩A5K667 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右前側部位碰撞了無牌二輪電動車(車輛識別代碼:20141020037)車體左后側部位及車上人員。
2、無牌二輪電動車,車輛識別代碼:20141020037,該車未經依法登記上牌,未投保。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司鑒中心〔2018〕車技鑒字第B275號)鑒定結果:無牌二輪電動車整車燈光總成及信號裝置齊全完好,性能有效;轉向性能合格;整車制動性能合格。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及人員傷亡情況
1、高水榮,閩A5K66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人,男,漢族,1975年3月3日出生,戶籍登記所在地:陜西省洋縣湑水鎮五豐村二組61號,準駕車型:A1A2,在事故中無傷害。
2、楊秋香,系事故中無牌二輪電動車駕駛人,女,漢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戶籍登記所在地:福建省長樂區文武砂鎮山頂村萬科路15號,在事故中死亡。
3、YUEYUN LIN YANG,女,1985年2月8日出生,國籍:西班牙,國內住址:福建省長樂區文武砂鎮山頂村萬科路15號。事故發生時,乘坐楊秋香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在事故中死亡。
4、LUCAS LIN YANG,男,2017年8月25日出生,國籍:西班牙,國內住址:福建省長樂區文武砂鎮山頂村萬科路15號。事故發生時,乘坐楊秋香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長樂區金濱西路文武砂恒申路口,201省道與金濱西路交叉路口處。路口四枝交叉,201省道一側通往漳港方向,一側通往江田方向,金濱西路一側通往濱江濱海路方向,一側通往文武砂方向。路口外四個方向路面均為分向分道式道路,機非隔離。201省道漳港往江田方向進入路口一側設有四條機動車道,一條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之間畫有白色標線,并設有隔離護欄,臨近路口處,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之間畫有白色單實線,無機非隔離護欄。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四個方向進出路口均畫有人行橫道線。路面性質為瀝青,晴天,路面干燥,白天視線良好。
(四)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系肇事車輛閩A5K66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所有人,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82315325563L,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長樂區文武砂三站(長樂區恒申合纖科技有限公司內),法定代表人:李桂全,注冊資本:貳仟柒佰萬圓整,成立日期:2014年9月5日,營業期限:2014年9月5日至2064年9月4日,經營范圍:混凝土生產、混凝土設備銷售及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9月28日8時44分左右,高水榮駕駛閩A5K66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201省道由長樂區漳港往江田方向在路左往右第四條機動車道行經金濱西路文武砂恒申路口,在漳港往江田方向直行交通信號燈為綠燈時,越過路口停止線前的機非車道白色單實線,右轉彎往金濱西路文武砂方向行進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路面交通狀況,未發現其右前方非機動車道內同向進入路口的楊秋香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后載YUEYUN LIN YANG和LUCAS LIN YANG),致閩A5K66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右前側部位在路口內貨車行進方向右側人行橫道線上碰撞了無牌二輪電動車左后側部位及車上人員,碾壓了YUEYUN LIN YANG和LUCAS LIN YANG,并將楊秋香及無牌二輪電動車推行至金濱西路文武砂方向最右側機動車道,碾壓了楊秋香。事故造成楊秋香、YUEYUN LIN YANG和LUCAS LIN YANG當場死亡,電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情況
接報后,長樂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文武砂鎮政府、文武砂邊防派出所、濱海新城警務室、120急救中心等單位人員立即行動趕往現場開展施救;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福州市安監局、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樂區政府、長樂區公安局、長樂區安監局等單位領導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勘查及善后處理工作。截止事故當日上午11時,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交通恢復,現場應急救援及時有效。
目前,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全部履行到位,事故善后各項工作積極、有序、平穩。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根據長樂區公安交警部門2018年10月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50182120180000084號)以及事故調查組對相關單位、人員的調查,對造成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高水榮駕駛閩A5K66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201省道由長樂區漳港往江田方向在路左往右第四條機動車道行經金濱西路文武砂恒申路口,在漳港往江田方向直行交通信號燈為綠燈時,越過路口停止線前的機非車道白色單實線,右轉彎往金濱西路文武砂鎮方向行進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路面交通狀況、減速慢行,未及時發現險情并采取制動措施是導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組織架構與實際不符、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肇事司機高水榮長期未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取得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2、長樂區住建局。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取得福州市建委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但長樂區住建局沒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職責,對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監管工作存在缺失。
3、長樂區商務局。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通過經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達標考核,但該局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實施有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企業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架構與實際不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取得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等問題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長樂區“9.2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較大道路運輸責任事故。
四、政府相關部門履職情況
(一)經查,事故路段屬文武砂邊防派出所轄區,濱海新城警務室負責新城內邊防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過對濱海新城警務室民警勤務、巡邏、執法及接處警工作情況進行核查,未發現民警在執勤工作中存在脫崗及不作為等違反警務及失職瀆職行為。
(二)事故發生后,長樂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安監局、衛生局、文武砂鎮政府、文武砂邊防派出所、濱海新城警務室等部門迅速趕到現場進行處置,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福州市安監局、福州市公安局、長樂區政府等部門領導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勘查及善后處理工作。政府相關部門認真履行了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的相關職責。
五、事故責任和處理建議
(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高水榮,肇事車輛閩A5K67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長樂區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在長樂區看守所。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肇事車輛閩A5K677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所有人,該公司安全生產組織架構與實際不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取得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建議由福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并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三)建議給予其他處理的單位
1、長樂區住建局。未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職責,對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監管工作存在缺失。建議由長樂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2、長樂區商務局。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實施有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企業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架構與實際不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取得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等問題失察。建議由長樂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3、福州市標準化協會。在對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標準化評審過程中,存在未按規定操作、偽造材料現象,建議市經信委撤銷已公告的長樂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達標企業資質,同時暫停福州市標準化協會評審資質,由主管部門對福州市標準化協會組織調查處理,期間其不得參與任何企業的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視調查及整改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其評審資質。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事故調查組結合本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如下:
(一)厘清責任,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
長樂區政府要牽頭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當地交通安全環境建設,深刻吸取“9.2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領導同志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要結合長樂區的實際情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預拌混凝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嚴格道路交通等方面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考核,將其作為有關領導干部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并將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預拌混凝土企業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督促企業加大對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力度,要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升級、更新現有GPS系統,對轉彎存在盲區等車輛自身問題加裝輔助設施并保證其狀態良好運行,強化對監控系統的管理,切實做到企業對車輛運行狀態的實時可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管理以及預拌混凝土企業監管等職能部門要加強聯動,根據各部門職責,進一步加大對預拌混凝土公司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隱患摸排和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力度,要督促企業盡量避開在駕駛員易疲勞,事故多發的時間段交通高峰期上路運行,要重點對車輛安全設施配備、車輛年檢、駕駛員駕駛證及GPS運轉等情況進行檢查,嚴格把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源頭關。要科學安排警力,把警力和執法裝備最大限度地投入到路面上,加強對早、中、晚和夜間時段的路面管控以及惡劣天氣巡邏防控,多措并舉,嚴厲查處超速、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非法營運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人員流動頻繁、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區域要開展專項的道路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始終形成嚴管、嚴查、嚴處的高壓整治態勢。